一、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3日賑基字第0001130062 號函辦理。
二、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,訂有 各項賑助法規,請逕參照辦理:
(一)「助學金」申請辦法: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 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,就讀大專院校、 高中職(五專前三年)、國中(小)之在學子女,且未 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,由受災 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(免備文) 寄交該會申請。申請期限:第一(上)學期:每年9月10 日至10月10日。第二(下)學期:每年2月10日至3月10 日。
(二)「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」:為 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 民重建或重購,由災區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主辦機 關備函提出申請。 三、相關業務法規、申請資格及表單等請參閱賑災基金會網站 https://www.tf4dr.org/。
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。